代理销售摊位的“公司”竟这样偷收了摊位费130多万——
教育整顿·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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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某农贸市场开发公司计划将位于三门某镇的菜场商铺出售,于2019年1月和上海某房地产销售策划公司签订了代理销售摊位的合同,然而以为找了个“好帮手”的农贸公司此时还不知道,自己已经一脚踏进了合同诈骗的泥潭里。
2019年3月至7月期间,农贸公司多次发现销售公司负责人仲某和徐某私自向商户收取意向金,多次劝阻。此后销售公司的每月汇报中均表示没有人愿意购买商铺。2019年12月,农贸公司股东黄某为了了解商铺滞销原因来到菜场时惊讶地发现,原本未出售的摊位已经有商户在经营,一问却被告知他们已经购买了这些商铺,并且成交价远低于市场价。商户解释称是农贸公司委托销售公司低价转卖商铺的,还要求他们不要声张。
从未要求销售公司低价转卖的黄某满头疑惑地找上了销售公司负责人,眼见着事情败露的仲某和徐某终于承认私下擅自将商铺转卖给了商户并已将这些钱款用于其他投资。俩人口头承诺会慢慢还钱,但无法打消疑虑的黄某经过一番调查后却大吃一惊。
原来,仲某和徐某所在的销售公司早在2019年4月就注销了,俩人一直隐瞒了此事,仍然以销售公司名义出售农贸公司的商铺、收取售房款。在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这不足一年的时间里他们共收取了19个摊位的钱款,其中13个摊位以明显低于备案价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价格销售给商户并签订认购书,共收取摊位费和定金共130余万元,却只交付农贸公司19万元。
三门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审查案件事实后,积极走访商户以及公司股东,了解到农贸公司的核心诉求是希望能将被骗钱款追回,而仲某不认罪、不退赃的态度让案件办理陷入难题。
为在惩治犯罪的同时,积极追赃挽损,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三门县检察院联系了农贸公司法人代表及部分股东代表、仲某的辩护律师及家人代表。仲某的代理律师和家人,检察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法,同时宣传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诉他们积极退赃是犯罪嫌疑人悔罪和弥补损害结果的一种方式,主动配合退赃在量刑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同时检察官也询问了农贸公司法人和股东们的谅解意愿。最终,仲某家属表示同意全部退赃,赔偿农贸公司损失130多万元。
经检察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仲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特别巨大,该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但因仲某积极退赃,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轻处罚。2021年10月28日,三门县法院正式审理了该案,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的量刑建议。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三门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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